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双方欲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 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 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 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以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
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 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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