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上海市南汇航头镇下沙梅园村沙北518号的(花卉大棚花鸟市场)
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甲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季)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第一年元/平方米/天,元/月,元/年;
第二年元/平方米/天,元/月,元/年;
第三年元/平方米/天,元/月,元/年;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其它;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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