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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预览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
  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
  的签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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