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立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日本国公民。住址:日本国岐阜县羽岛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25年6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立某某离婚。
被告立某某在所定的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德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25年6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故由原告郑某某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立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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