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方: (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经车主与租车使用方协商,就汽车有偿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及押金的交纳
1、年日,月 ,租赁目的地:市元/天(月)。
2、租赁方接收车辆时向车主方预交人民币押金。
3、租赁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250公里,超出部分由车主方按每公里加收超出3小时(含3小时)按半天计算,超出陆小时按全天计算。不够3小时,每超出壹小时收 元。
二、车主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车主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租赁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未经车主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及从事其它有损车主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未按合同中租赁目的地、线路、方向行驶,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2、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证件齐全有效。
三、租赁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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