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男,19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xx,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25年12月30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份起,被不起诉人王在洛南县城楼下经营“”汽车租赁公司期间,洛南县镇村民韩于同年12月份从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小型轿车,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租期、租金等事宜,后韩长期租用该小型轿车。
2025年3月22日,洛南县镇村民张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陕H一辆小型轿车委托王公司经营,并签订《车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了相关事宜。同年4月底,王因故需用韩所租用的轿车,与韩协商后,将张委托其经营的陕HB轿车与韩交换,该轿车由韩使用。同年5月初,王以公司所有的轿车(韩租用车辆)作为抵押,从韩处借款2万元。后该车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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