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甲方经营的“湘味吊锅”餐厅(原名叫“湘味吊锅”),此餐厅原系甲方中 与 合伙经营。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路(街) 号的”湘味吊锅”餐厅 (原为:湘味吊锅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餐厅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 “湘味吊锅”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冰箱、一个冰柜不在其中)等一切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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