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25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2025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25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25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25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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