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经营场所柜台的正常租赁经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柜台
1.1所租赁柜台为位于号摊位的节柜台;
1.2柜台的使用面积为;
1.3柜台的装修及设施
1.3.1本租赁柜台在交付乙方时应当可以正常使用;
1.3.2乙方在承租后,必须爱护甲方的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有损坏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1.3.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营业摊位的结构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乱接用电设备;
1.3.4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柜台拆改结构或重新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费用及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在甲方租赁柜台上所添附的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属于乙方的动产,由乙方带走;
乙方投资进行的装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带走;
属于乙方的设施和装修,无法移动、拆除,或虽能移动、拆除但会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无偿留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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