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
2.基金单位
指代表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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