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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预览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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