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阳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阜阳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李(又名李),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一期x号楼xx户,电话:。
原告不服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2025)第x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25年6月份工资800元。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被告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25年6月30日擅自离职,于2025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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