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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尊敬的xx小区住户:
  据xx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综治办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凡在xx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管理处诚请承租人能主动向花城社区警务室登记人员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该规定意见征集期已过,不久就会和市民见面。敬请xx小区广大住户知悉。
  xx小区社区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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