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的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同比增长量。
第二章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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