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所指学生集体活动是指各部处或院系、班级牵头统一组织及学生自发组织并经批准的学生各类集体外出活动,老师、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不适用本办法。
二、学生申请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各相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同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带队老师、活动负责人责任,加强带队老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活动前各项准备事项,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组织广州地区以外的活动要严格控制。
三、学生自发组织5人以上、20人以下的集体离校外出(非上课时间),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含8小时),必须在离校前经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及学生科负责人同意,同时送学生处备案;时间超过8小时不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经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及学生科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时送学生处备案;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含24小时),不能回学校住宿或离开广州的,要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及学生科负责人同意,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学生处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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