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出租车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之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并以本协议书面确认:将甘A--号出租汽车(以下简称承包车辆)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并遵守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乙方同意并以本协议书面确认:承包经营承包车辆,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并遵守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二、承包车辆为“--”牌小轿车,车架号:-- ,发动机号:--。
甲方保证承包车辆在发包时性能良好、部件齐全、营运证照完备,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道路行驶和车辆公路客运经营的强制性标准。
乙方在承包时,应检查承包车辆的车况并核对车辆营运证照,发现车辆不符合道路行驶和客运经营强制性标准的,可以要求甲方调整或拒绝承包。
乙方接受承包车辆,视为乙方认可承包车辆符合道路行驶和客运经营强制性标准。
三、乙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并持有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租车服务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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