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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关知字〔2025〕11号
  当事人: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军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街道办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12楼12G室
  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市骏通报关有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小榄办事处申报出口856个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报关单号5727205,申报为“MOTOMA”牌,申报总价13820.02美元,折算人民币85262.5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上带有“ ”标识。对于上述856个带有“ ”标识的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权利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认为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 RU图形”商标专用权货物,申请我关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856个带有“ ”标识的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其商标的使用事先未经过权利人许可,属于侵犯权利人“ RU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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